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7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8月5日因柳城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不起诉,当日被释放,后经柳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发现其有遗漏犯罪事实,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5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韦某乙(已起诉)、韦某丙(已起诉)、吴某甲(已起诉)及被告人韦某甲、龚某某等人共同参与组成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土地、山林权属明确的情况下,以柳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屯与柳州某某场、柳州市某某区某某村存在土地、山林纠纷为由,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韦某甲、龚某某参与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被害人吴某乙、陆某甲、谭某某、陆某乙等人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在柳州市柳北区某某村“某某岭”(地名)砍伐自己种植的桉树,被告人龚某某伙同韦某乙、韦某丙等人以山林有纠纷为由阻拦砍伐林木。2017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害人吴某乙、陆某甲、谭某某等人组织村民运输已砍伐林木,被告人韦某甲、龚某某伙同韦某丙、吴某甲等人持木棍、镰刀等进行阻拦,并搬石头堵路,双方发生冲突,陆某甲被韦某丙等人持木棍打伤,后韦某乙赶至现场,在村委干部及出警民警在场的情况下仍对陆某甲踢打,经鉴定陆某甲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2018年9月期间被害人林某甲在柳州市柳北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岭其父林某乙承包地砍自己种的竹笋,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韦某丙、吴某甲等人以山林有纠纷为由进行阻拦。
3、2018年9月、10月期间,被害人张某某、覃某某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工人在柳北区某某村某某屯“某某冲”(地名)砍伐桉树,被韦某乙、韦某丙等中段村村民多次阻拦。其中被告人龚某某2018年9月初参与一次阻拦被害人张某某、覃某某砍伐林木,被告人韦某甲2018年9月4日参与一次阻拦被害人张某某、覃某某砍伐林木。
4、2018年11月30日12时,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吴某甲、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柳州某某场与柳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有土地纠纷为由,在“某某岩”(地名)以口头威胁的方式阻止租种柳州某某场土地的曾某某砍收甘蔗。
5、2018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吴某甲等人以柳州某某场与柳城县某某镇某某村有土地纠纷为由,在“某某树”(地名)以口头威胁的方式阻止租种柳州种畜场土地的邱某某砍收甘蔗。
被告人韦某甲、龚某某与韦某乙、韦某丙、吴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土地、山林权属明确的情况下,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柳州某某场、柳州市柳北区某某村某某岭多次实施阻拦他人砍甘蔗、施工、砍伐运输林木、砍竹笋的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关于恶势力认定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龚某某多次阻拦他人砍树、运树、砍甘蔗、砍竹笋,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生活、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龚某某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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