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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3********,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9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5日8时58分左右被告人韦某甲驾驶粤0*****2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由都安县**乡**村**队驶往**村**队方向,行驶至**村**队路段时,车辆与对向韦某乙醉酒后驾驶的桂N****0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韦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9年1月25日经都安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韦某甲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乙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韦某甲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当日韦某甲赔偿死者家属33228元。2019年2月21日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付交强险112000元,2019年12月24日韦某甲家属与死者家属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韦某甲家属代韦某甲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死者家属对韦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忠诚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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