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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7********,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5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载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由宁明县**镇**村**屯往**屯方向行驶,至**屯往**屯500米村道路段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黄某某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韦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认定黄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剑峰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在宁明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一册;

3.随文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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