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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交通肇事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24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95********,壮族,初中文化水平,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5时8分许,被告人韦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GFU****的小型轿车途经惠阳区**镇**路**商场路段时与行人邬某甲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韦某甲拨打120急救电话,让同乡随急救车将邬某甲送医院抢救后离开现场。当天8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到惠阳区交警大队新圩中队投案自首。被害人邬某甲于2019年9月23日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韦某甲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具有法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微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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