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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制造枪支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63********,壮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都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11月20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韦某甲到河池市**区五金店购买射钉枪、射钉弹、无缝钢管等配件后,在都安县**乡**村**队**号自家门前空地上利用手磨机、电钻机、电焯机等工具将射钉枪改装、制造成一把砂枪。同年11月8日误认为正在树上砍藤条的韦柳君为松鼠,随即使用自制的砂枪向韦某乙方向开枪,导致韦某乙中枪倒地。后韦某甲将韦某乙送至**中医院救治。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韦某甲所制造的砂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忠诚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讯问笔录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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