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水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7321980********,大学本科文化,三都县司法局都**司法所职工,家住贵州省三都**族自治县三合街道办事处麻光新村环保局下面自建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4月7日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凌晨1 时许,被告人韦某甲醉酒后驾驶自己一辆号牌为贵J8****小轿车从三都县县城麻光新区“铜鼓鱼庄”一侧临时停车处往三都县城三郎村方向行驶,其在驾驶车辆行驶途中与停放在“铜鼓鱼庄”两侧道路的车辆发生刮擦,造成该道路两侧四辆轿车受损,后又继续开车往三郎方向行使。三都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根据报警人口述方向进行巡逻查找,在三郎往三中路段发现被告人韦某甲所驾驶的车辆可疑,然后民警将三都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车辆对其所驾的车辆截停时,韦某甲驾驶的车辆又与巡特警大队车辆发生刮擦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对韦某甲进行盘查过程中发现韦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由于当时被告人韦某甲醉酒严重无法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民警将其带到三都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黔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韦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血样中酒精含量为330mg/100ml。经三都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韦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甲、金某某、蒙某某、莫某甲、龙某乙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出警经过,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告知书,无犯罪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车辆及人员查询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韦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龙某某、金某某、莫某甲、莫某乙陈述;
5.被告人韦某甲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图;
7.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330毫克/100毫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在案发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6579****。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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