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49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12291988********,瑶族,文盲,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被告人韦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不到案,于2020年5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6日3时9分许,被告人韦某甲醉酒后驾驶无号牌踏板式电驱动两轮车搭载乘客韦某乙沿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工业北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北路泛亚太生物科技门口路段时,因措施不当,该车发生自跌,造成韦某甲、韦某乙受伤。东莞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28日认定韦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经鉴定,韦某甲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94.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郁彬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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