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75********,壮族,初中文化,宁明县**局**管理所**,住广西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30日由宁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甲酒后驾驶桂F****6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宁明县镇**路,由**华府往**政府方向行驶,至**路段时与对向由林某甲驾驶的桂P****9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随后又撞到同向由莫某甲驾驶的桂F****7小型客车,造成韦某甲受伤和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检验,从韦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46.4㎎/100ml。案发后韦某甲已和林某甲、莫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剑峰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宁明县**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27779****;
2.随文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共壹册;
3.随文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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