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21981********,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镇**村**号,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0时29分许,被告人韦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B****9的宝骏牌汽车行驶到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被设卡临检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韦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6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韦某甲于2020年3月25日收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次日自行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韦某甲案发后有投案自首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家烜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772****,保证人韦某乙,联系方式1587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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