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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84********,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三都县人,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五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和韦某乙、罗某某等人在黎平县高屯镇一饭店吃饭时饮酒。21时许,韦某甲醉酒后驾驶贵J6****小轿车从黎平北站上高速后沿松高速向锦屏方向行驶,21时36分,当车辆行驶至松从高速锦屏收费站出口处时,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五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9mg/100ml,后侦查人员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韦某甲带至锦屏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2020年5月7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韦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意见为: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3.62mg/100ml。

同时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韦某甲持有C1有效驾驶证。2020年6月30日,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韦某甲作出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人员基本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属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雪

                                检察官助理 吴娟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9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随案移送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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