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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77********,壮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曾犯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11月23日被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再犯赌博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7时40分,被告人韦某甲饮酒后驾驶桂B****2号小型轿车由百朋往进德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谭村屯路段时与对向由被害人韦某乙驾驶搭载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和黄某某的桂A****5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韦某乙、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和黄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韦某甲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32.37mg/100mL。经法医鉴定,谭某乙、谭某甲、韦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谭某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韦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两车损坏,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雪梅

检察官助理:夏瑞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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