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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78********,壮族,小学文化,**电焊工人,家住柳州市柳南区**镇**村**屯**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8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本市城中区映山街大城小爱KTV前台与服务员黄某某发生口角后,扇了黄某某一耳光,后KTV方报警。城中派出所民警朱某某及辅警韦某乙到现场处置时,被告人韦某甲不配合民警搜身排查,使用骂脏话、抓衣领、脚踢方式暴力妨害民警现场执法,致使民警朱某某右手无名指受伤、警服领扣脱落,辅警韦某乙左手被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和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甦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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