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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5********,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平果市**乡**村**屯**号,现住平果市**路**楼**楼**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海锋,广西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开始,被告人韦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自己位于广西平果市马头镇新兴路旧商业局宿舍楼一楼的租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利用麻将赌博。为了逃避侦查,被告人韦某甲购买了塑料卡片、扑克牌作为赌博筹码,并规定参赌人员参赌前需要付1000元赌资给被告人韦某甲购买筹码方能入场进行赌博,被告人韦某甲从每桌抽取50元、150元不等的台费。经统计,202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韦某甲收取赌资共计305392元。2020年5月21日16时,民警对该赌场进行查处,随后查获参赌人员黄某某、李某某、韦某乙等20人,并查获赌资17000元。经查明,被告人韦某甲抽取台费获利共计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麻将桌4台、赌资人民币17000元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确认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常住人员基本信息表、中国工商银行入账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李某某、韦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丽荣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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