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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39********,汉族,小学文化,广西钦州市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9年6月2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和韦某乙因修路的事情在钦州市**镇**村委**村*队发生争执。争执中,韦某甲持—根竹棍伤韦某乙。经鉴定,韦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韦某甲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梁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韦某乙陈述;被告人韦某甲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德春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住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332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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