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果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95********,壮族,小学文化,住平果市**镇**街**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善英,广西广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与被害人韦某丙等人在平果市榜圩镇新胜街陆某某的万顺渔具店内喝酒期间,两人因生活琐事而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被害人韦某丙朝被告人韦某甲脸上打了一巴掌,后双方就互相厮打,陆某某等人将双方隔开并将被告人韦某甲送回家。随后被告人韦某甲从家中拿出一把尖刀放在裤子口袋内并返回万顺渔具店,被害人韦某丙见到后,手持一个四角木凳朝韦某甲冲过去并用手推打韦某甲,被告人韦某甲便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朝韦某丙身体左侧腰部捅了两刀后自行回家。被害人韦某丙被捅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韦某丙的死亡原因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中左背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韦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7月8日,被告人韦某甲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00000元人民币,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尖刀1把;
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疾病证明书、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韦某丁、吴某某、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韦某甲判处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丽荣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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