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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715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90年 1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被害人袁某某经营的一家**餐馆做厨师,刚工作一个星期。2020年1月8日1时某某,袁某某请餐馆的员工韦某甲、蒋某某等人去**街道**路**大排档喝啤酒吃宵夜,后韦某甲因请假及预支工资事宜与袁某某发生争执,拉扯间韦某甲抓住袁某某的衣领将袁某某推倒在地,并将袁某某压住,导致袁某某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左胫骨外侧平台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人员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廖芸

2020年3月17日

附: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随案移交谅解材料一份;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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