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1221976********,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韦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韦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其位于武鸣区**镇**村**屯“**”山的速生桉林木。经鉴定,被滥伐林木0.5741公顷,林木蓄积量33立方米。
被告人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认了无证采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林木被伐调查报告;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武山
检察官助理:韦雅怡
2020年6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韦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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