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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1221976********,壮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韦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韦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砍伐其位于武鸣区**镇**村**屯“**”山的速生桉林木。经鉴定,被滥伐林木0.5741公顷,林木蓄积量33立方米。

被告人韦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认了无证采伐林木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韦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林木被伐调查报告;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武山

检察官助理:韦雅怡

2020年6月19日

附:

1. 被告人韦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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