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66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委**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栋**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甲跟同村的韦某乙购买了位于来宾市兴宾区正龙乡**村民委**村一片速生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进行砍伐,并将砍伐的木材拉去木材加工厂进行出售。经鉴定,被滥伐的林地面积1.60公顷(24.00亩),活立木蓄积量155.6立方米,出材量115.9立方米。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韦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松
检察官助理:谭丽颖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的联系电话为:1507828****。
2.案卷一册、量刑建议书二份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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