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8日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19年4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同月5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份,被告人韦某甲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雇请民工砍伐位于横县**镇**村“**”岭其向韦某乙、韦某丙、马某甲和马某乙购得的林木和其叔叔韦某丁、韦某戊位于上述山岭的林木并予以销售。经南宁市绿城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派人现场调查认定,被采伐林木为巨尾桉,采伐面积1.91公顷,林木蓄积量为238立方米。出材量1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等;2.证人韦某己、韦某庚、马某丙、韦某丙、马某甲、马某乙、韦某丁、韦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4.林木采伐现场调查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兵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居住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