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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韦某甲承包了南丹县**镇**村**队“**坡”、“**坡”、“**坡”的林地用于种植油茶。韦某甲承包这些林地后,以韦某乙的名义申请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南丹县林业局于2019年10月23日批准在**镇**村**林班**、**、**小班采伐蓄积量合计178立方米的杉木。韦某甲将承包地上的林木砍伐工作发包给安某某,安某某又转包给黄某某,由黄某某聘请工人砍伐了“**”坡、“**”坡、“**”坡的林木。经南丹县山口林场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韦某甲雇请工人砍伐林木的范围和蓄积量均超出获批的指标,被超标砍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枫树、桉树、台湾杉、杂树,超标砍伐的林木蓄积量为282.2037立方米,出材量为167.4042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超标砍伐林木282.203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检察官助理:刘倩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丹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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