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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诉刑诉〔2019〕629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7********,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5日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森林公安局右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份,被告人韦某甲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购买韦某丙自家位于百色市右江区**镇**村**屯“**”坡的一片桉树林。同年8月18日,被告人韦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砍伐该片桉树林,并驾驶自家货车将桉原木运往百色城区的木材加工厂出售。经鉴定,右江区**镇**村**屯“**”坡被砍伐林木的总立木蓄积为16.4387立方米,出材量为11.18立方米。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韦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韦某丙、黄某某、韦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佳钰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3769****;

2.卷宗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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