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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滥发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1195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户籍所在地**:金城江区**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日被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间,被告人韦某甲为重新造林,在未办理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砍伐了自家位于本屯“杂交”坡(地名)的一片杉木林并出售。经鉴定:韦某甲无证砍伐的杉木林面积为2.85亩,立木蓄积量为1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证砍伐自家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铁松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住金城江区**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397785****。保证人:韦某乙,系韦某甲之女,住金城江区**镇**村**屯**号,联系电话:1397780****。

2.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及证据目录壹份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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