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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454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7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甲来到惠州市惠城区**街道**路**百货店,发现该店无人看管,便徒手拉开该店大门,用T恤上衣遮盖头部进入店内,将被害人汤某某的现金人民币2000元、港币20元及中华、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九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2.68元)盗走。破案后,赃款赃物未缴回。

2020年7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韦某甲来到惠州市惠城区**街道**街**号被害人张某某的VIVO手机店,见该店卷闸门关着,便用手将卷闸门拉开,进入店内将10部VIV0手机、7部0PP0手机、3部华为手机、2部HONOR手机、1部模型机(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32580元)及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

当天13时50分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东城区将被告人韦某甲抓获归案,并查获手机23部及现金人民币1288元。破案后,手机23部及现金人民币1288元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7852.68元、港币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东华

检察官助理:邓文廷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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