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9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东兰县**镇**村**屯**号;2016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3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东兰县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东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窜到东兰县东兰镇新城路姿雅婷美容店楼下,通过隔壁楼房的外墙手脚架攀爬至三楼姿雅婷美容店窗口,拉开窗户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韦某乙及其妻总价值为4140元的两部VIVO牌X27型手机、约400元现金和一把小车钥匙。接着又窜到楼下,用小车钥匙打开韦某乙的桂M****8小车车门,进入车内盗走一部价值1457元的苹果7PLUS手机时被车主韦某乙发现,随即逃离现场。事后,韦某甲给韦家章一部VIVO牌X27型手机(手机串号:864015049782850、864015049782843)使用,韦家章转200元微信红包****。韦某甲还把另一部VIVO牌X27型手机(手机串号:865679042458658、865679042458641)给韦飞拿去修理使用。上述两部VIVO牌X27型手机事后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班嵩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被羁押于东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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