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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728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地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8日被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韦某甲为筹集毒资,于2020年9月10日窜到邻居韦某乙家一楼的杂物房,用房内的塑料袋装了一袋干玉桂皮盗走,后将所盗玉桂皮拿到桂平市**镇**圩出售给前来收购玉桂皮的甘某某。经称量,被告人韦某甲所盗玉桂皮共15公斤,一共获利人民币180元,所得赃款已全部用于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经鉴定,被盗玉桂皮价值人民币1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甘某某证言,被害人韦某乙陈述,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后主动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珍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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