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甲多次盗窃桂平市罗秀镇的桂皮,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韦某甲在桂平市罗秀镇**村**山岭黎某某栽种的桂树林处盗走生桂皮65公斤。
2、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韦某甲在桂平市罗秀镇**山岭附近秦某某栽种的桂树林处盗走生桂皮60公斤。
3、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韦某甲在桂平市罗秀镇**山岭附近梁某甲栽种的桂树林处盗走生桂皮57.5公斤。
经鉴定,被告人韦某甲三次盗窃所得生桂皮共价值人民币10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被害人梁某甲、秦某某、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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