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甲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0********,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永福县永安乡喇塔村市场一卖切粉的摊位处从被害人韦某乙的裤子口袋中扒窃现金940元,当场被韦某乙发现后携款逃离现场。

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韦某甲在鹿寨县拘留所被永福县公安局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本厚

检察官助理:陈顺友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韦坤强,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00318101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中渡镇黄蜡村江头屯44号之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坤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韦坤强在永福县永安乡喇塔村市场一卖切粉的摊位处从被害人韦金山的裤子口袋中扒窃现金940元,当场被韦金山发现后携款逃离现场。

同年10月25日,被告人韦坤强在鹿寨县拘留所被永福县公安局拘传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坤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坤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坤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本厚

检察官助理:陈顺友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韦坤强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