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镇**村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韦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于2018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1月份,被害人韦某乙从市场卖菜回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的家中,将自行车停放在其房间内,并将裤子(裤袋里有卖菜所得的60元)脱下来挂在自行车上,然后韦某乙就去洗澡了。在韦某乙洗澡的时候,韦某甲将韦某乙窗户的防盗网剪了一个口子,用竹竿从窗口伸入房间勾出韦某乙的裤子,在韦某乙的裤袋里盗窃了人民币60元。
二、2018年9月份(具体日期不详),韦某甲多次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被害人韦某丙的住宅实施盗窃,每次盗窃的人民币数额是30元、40元、50元以及100元不等。韦某甲在韦某丙住宅共实施了约8次盗窃,共盗窃人民币约500元。
三、2019年3月上旬,韦某甲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被害人苏某某住宅实施了三次盗窃,每次都是通过攀爬围墙进入苏某某家的院子里,再从窗户进入苏某某的房间里实施盗窃。其中两次在苏某某房间的椅子上的衣服口袋里分别盗窃人民币100元和180元,第三次在苏某某房间的床头纸箱里盗窃了人民币2500元。
四、2019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2、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来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路口附近被害人彭某某的一栋三层楼高的住宅处,通过攀爬旁边建筑楼房到达该住宅的天台上面,用一根铁棍撬开了铁门,然后沿着楼梯下到一楼。韦某甲在被害人周某某房间的枕头下盗窃了人民币约700元,在一个皮箱里盗窃了200元,在衣柜的一件外套里盗窃了人民币16000元,并在衣柜的一件衣服里盗窃了一枚金戒指,在彭某某的房间椅子上的裤子盗窃了人民币200元等。
经鉴定,周某某住宅现场天台门口东侧铁棍上的擦拭物、现场易拉罐瓶口的擦拭物,均与韦某甲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有坦白、累犯的法定情节。建议判处韦某甲盗窃罪,1年以上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浩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羁押在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证据目录壹份。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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