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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253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71990********,布依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县一租房(户籍地贵州省册亨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申某某、朱某某、罗某某、黄某某、姚某某、韦某乙、覃某某、冯某某、杜某甲(均另案处理)、被告人韦某甲等人先后受他人纠集组成诈骗团伙,该团伙成立以来,以**公司为名,河北省沧州市**县*镇**宿舍附近一租房、清州镇实验小学旁一租房等地作为窝点,利用QQ、微信等网络工具组织、拉拢人员,该团伙内部设业务员、主管(大小主管)、主任(大小主任)、经理、总经理的五级管理制度。加入该团伙需要购买2900元的产品(无实物),后以购买产品、拉拢人员获得团队内部的升级。团伙成员之间不定期交叉更换窝点,并使用QQ、微信等交友软件以女性身份添加陌生的异性好友,后假意与对方谈恋爱,编造可怜身世博取他人同情,又以假装前去见面一起生活讨要生活费、车费、生病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其中被告人韦某甲为大主任。

2019年1月,冯某某冒名“唐雪”通过网络以交友为名将杜某甲骗至河北省沧州市,并让其加入水玲珑化妆品公司。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甲结伙姚某某、韦某乙、覃某某、冯某某、杜某甲等人,先后编造杜某甲谈女友需要开销、杜某甲结婚需支付彩礼、杜某甲和女方回老家需路费、女方怀孕后意外流产需手术费等各种理由,从被害人杜某乙(系杜某甲父亲)处骗取现金人民币共计1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交易明细、手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韦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杜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现金人民币13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周洁

检察官助理:杨慧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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