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64********,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住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4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韦某甲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中医院与被害人韦某乙认识后,谎称自己真实姓名为 “韦某丙”,能帮其购买痛风药、老人代步车为由骗取韦某乙的信任,后韦某乙分三次将55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韦某甲,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4月份,被告人韦某甲自称为“韦某丙”,能购买到痛风药骗取被害人韦某乙信任,韦某乙即将1500元人民币交给韦某甲,后韦某甲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至案发未归还。
2. 2020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到都安瑶自治县一宇医院探望韦某乙时,以其帮韦某乙购买老人代步车为由骗取韦某乙的信任后,韦某乙将其本人农村信用社卡62313305005******交给韦某甲,后二人到医院内的自动柜员旁叫他人帮忙操作取款2000元,韦某甲得到上述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至案发未归还。
3. 2020年5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再次到都安瑶自治县一宇医院找韦某乙,称需要2000元钱将老人代步车过户到韦某乙名下,骗取韦某乙信任后,韦某乙将其本人农村信用社卡62313305005******交给韦某乙,后二人一同到医院自动柜员机旁让一名护士帮忙取款2000元,韦某甲得到上述钱款后用于个人消费,至案发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察员:银春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讯问笔录壹份随案移送;
3.涉案手机壹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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