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092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4********,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户籍所在地宾阳县**镇**村**号,现住南宁市兴宁区**路**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同年7月12日、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同年7月26日、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月,被告人韦某甲向被害人黄某甲谎称南宁市疾控中心综合办公楼及职工宿舍楼工程项目马上要招标,需要交20万元以签代理合同。黄某甲信以为真,遂和黄某乙一起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恒大新城小区门口交给韦某甲20万元现金。后,黄某甲得知被骗。
2.2018年8月,被告人韦某甲冒充山东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区负责人向被害人施某某和黄某丙谎称有关系拿到来宾市兴宾区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工程项目,交100万元定金即可将该项目给二人做。二人信以为真,遂转账给韦某甲及韦某甲控制的韦某乙新账户共计28.5万元。后,施某某和黄某丙得知被骗。
3.2018年10月,被告人韦某甲冒充山东天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区负责人向被害人李某某、吴某某谎称其以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南宁市江南区体育馆工程项目,其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交200万元定金即可将该项目承包给二人做。二人信以为真,遂于2018年10月25日和刘某某、周某某、肖某某、温某某等人一起到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29-1号万宇苑小区各自交给韦某甲100万元现金。后,李某某和吴某某得知被骗。
4.2018年12月,被告人韦某甲向被害人施某某谎称其从广西林业厅拿到的南宁市经济开发区那潘岭区域一个500万土方项目可以给施某某做,但需要现金疏通关系。施某某信以为真,遂于2018年12月21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吉秀社区门口交给韦某甲150万元现金。后,施某某得知被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调取及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告、借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刘某某、周某某、肖某某、温某某、谭某某、闭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李某某、吴某某、施某某、黄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诈骗他人财物,价值398.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草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案卷叁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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