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57********,壮族,中专文化,住广西平果市**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6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方孔专(1397766****),平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害人:黄某某(1897769****), 梁某甲(1397761****),韦某乙(1365776****),梁某乙(1319756****)。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韦某甲以能安排被害人黄某某的小孩在南宁工作为由,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1.5万元。
2、2017年7月间,被告人韦某甲以能安排被害人梁某甲的小孩到广西财经学院读本科为由,骗取梁某甲人民币4万元。
3、2017年7月间,被告人韦某甲以能安排被害人韦某乙的小孩到右江医学院读本科为由,骗取韦某乙人民币5.5万元。
4、2017年7月间,被告人韦某甲以能安排被害人梁某乙的小孩从专科学校转到本科学校读书为由,骗取梁某乙人民币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向被害人退还了诈骗所得共人民币25万元,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明细、抓获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人员基本信息、谅解书等;
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梁某甲、韦某乙、梁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韦某甲向被害人退还了诈骗所得,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1997861****)被平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住广西平果市**镇**路**号**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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