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某某某),曾用名韦某乙、韦某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防城港市防城区滩营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韦某甲为解决因工程资金紧张,周转困难的问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无权转包**市***房产建设项目的事实,与被害人高某某签订转包该项目的施工合同,并以交押金、交税费等为由,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25015元。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韦某甲被南宁市公安局江湾派出所抓获并移交浦北县公安局江城派出所。归案后,被告人韦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0月12日赔偿了高某某的全部损失,取得了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谅解书等书证;刘某某、陈某丁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庆
2021年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87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附量刑计算表)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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