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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诈骗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韦某甲,女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 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韦某甲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张某某为微信好友,谎称自己叫“李某甲”,两人在网上以谈恋爱相处彼此熟悉,因缺钱韦某甲遂产生骗钱的想法。2020年5月30日至8月30日,韦某甲以买手机、租房子、生病住院等理由骗取张某某7156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韦某甲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石某某为微信好友,谎称自己叫“刘某某”,两人在网上以谈恋爱相处,取得石某某信任。2020年5月30日至6月22日,韦某甲以买化妆品、买衣服、买车票等理由骗取石某某7292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韦某甲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李某乙为微信好友,谎称自己叫“王某甲”,两人在网上谈恋爱并“确定”恋爱关系,取得李某乙信任后 。2020年6月18日至6月22日,韦某甲以买车票、买东西、随礼等理由骗取李某乙361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2020年6月份,被告人韦某甲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师某某为微信好友, 谎称自己叫“李某丙”,两人在网上以谈恋爱的方式相处,取得师某某信任后。2020年6月8日至8月16日,韦某甲以买衣服、买手机、买车票等理由骗取师某某13070元。案发后已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王某乙、韦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石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国香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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