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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

被告人韦某甲,曾用名韦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2015年7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2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3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月12日复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一天,吸毒人员“米哥”与被告人韦某甲联系,让韦某甲到西安市临潼区紫荆花酒店,交给韦某甲人民币400元让其购买毒品海洛因。韦某甲取得毒品后,在紫荆花酒店与“米哥”、郭某某等人将上述毒品共同吸食。

2、2016年11月22日下午,吸毒人员郭某某与被告人韦某甲电话联系,让韦某甲购买200元毒品海洛因,郭某某开车在西安市临潼区周家场接上韦某甲,一起到临潼区秀岭十字,韦某甲下车取到毒品后,两人在车上将毒品共同吸食。2016年12月2日,在郭某某的配合下,公安民警在临潼区周家场十字路口抓获韦某甲,从韦某甲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物一包,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毒品净重0.055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

证人证言;

辨认笔录;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笔录;

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

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无视法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7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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