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广西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系吸毒人员,平时向他人购买毒品后,自己吸食一部份,其余部分多次贩卖给他人。
1、2020年6月3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覃某甲联系韦某甲要购买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一包毒品二亚甲双氧安非他明(俗称“神仙水”),并让韦某甲送到武宣县城“金尊娱乐音乐城”楼下,韦某甲到后,覃某甲和朋友黄某某一起下来到韦某甲的车上跟韦某甲进行交易,韦某甲给了覃某甲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一包毒品二亚甲双氧安非他明(俗称“神仙水”),黄某某用手机分两次扫韦某甲微信收款二维码共支付了950元毒资给韦某甲。
2、2020年6月3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覃某甲再次联系韦某甲要购买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一包毒品二亚甲双氧安非他明(俗称“神仙水”),并让韦某甲送到武宣县城“金尊娱乐音乐城”楼下,韦某甲到后,覃某甲和黄某某一起下来到韦某甲的车上跟韦某甲进行交易,韦某甲给了覃某甲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和一包毒品二亚甲双氧安非他明(俗称“神仙水”),黄某某用手机扫韦某甲微信收款二维码共支付了1000元毒资给韦某甲。
3、2020年6月6日晚8时许,吸毒人员覃某甲联系韦某乙(另案处理)购买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韦某乙因其手上没有毒品,就联系韦某甲帮韦某甲卖毒品,从韦某甲处要得一包毒品“K粉”后,拿着韦某甲的手机到武宣县桐岭镇田台村砖厂附近,将毒品交给帮覃某甲取毒品的龚某某和覃某乙,覃某乙通过微信扫韦某甲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了500元毒资给韦某甲。
4、2020年6月6日晚9时许,吸毒人员覃某甲和龚某某在武宣大洋城KTV喝酒,覃某甲让龚某某帮联系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来吸,龚某某就用微信联系问韦某甲有没有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韦某甲答复讲有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卖并讲让韦某乙帮送货给龚某某,于是覃某甲就用微信转了450元毒资给龚某某。韦某甲把三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交给韦某乙并告知他送到武宣卖一包给龚某某,随后,韦某乙把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送到武宣县城百家惠超市附近给龚某某,龚某某通过微信转了450元毒资给韦某甲。
5、2020年6月6日晚23时许,吸毒人员“阿*”联系覃某甲帮购买毒品二亚甲双氧安非他明(俗称“神仙水”),覃某甲即联系龚某某,龚某某又联系韦某甲,韦某甲得到信息后让韦某乙拿毒品“神仙水”去贩卖给“阿*”,后韦某乙和龚某某一起送一包毒品“神仙水”到武宣大桥南面交给“阿*”,龚某某通过微信支付转了450元毒资给韦某甲。
6、2020年6月7日凌晨2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让龚某某帮联系购买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转了500元给龚某某,后龚某某联系韦某丁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韦某甲就叫韦某乙把当晚拿来武宣县城的其中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送到百家惠超市三岔路口跟龚某某交易,交易后龚某某微信转了450元毒资给韦某乙。
7、2020年6月7日早上9时许,吸毒人员黄某某让龚某某帮系购买2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转了1000元给龚某某,后龚某某帮联系韦某丁购买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韦某甲就叫龚某某到武宣县爱心康复医院进行交易,双方到交易地点后,韦某甲把2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交龚某某,龚某某微信转了1000元毒资给韦某甲。
2020年6月12日,公安民警在武宣县桐岭镇拔良村将韦某甲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其身上及车上缴获了净重为10.53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可疑物和5.01克二亚甲双氧安非他明可疑物,一部电子称和81个封口塑料袋。经检验,缴获归案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可疑物中未检出氯胺酮成分,二亚甲双氧安非他明(俗称“神仙水”)可疑物中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威墩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本案刑事卷宗三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3.扣押在案物品一部电子称、81个封口塑料袋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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