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韦某甲在来宾市兴宾区桥巩镇**村民委**韦某乙家一楼大厅做庄利用“牌九”的赌博方式与韦某丙、董某某、韦某丁等20多个赌仔进行赌博;当晚公安民警到场将部分参与赌博人员查获,并依法扣留了赌具及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甜梅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