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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韦某甲,绰号“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6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住平果市**镇**街**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1月8日,被告人韦某甲为牟取利益,在其位于广西平果市凤梧镇吾圩北街368号的住房内聚众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累计2000元人民币左右。2020年1月9日0时许,该赌博场所依法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场查获参赌人员达到20人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工具扑克牌一副、赌资7210元人民币;

2.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确认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覃某甲、覃某乙、卢某某、韦某乙、兰某某、覃某丙、韦某丙、蒙某某、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易某某、唐某某、韦某丁、黄某戊、凌某某、黄某己、黄某庚、苏某某、黄某辛、黄某壬、黄某癸、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韦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进行判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秋琴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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