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1030200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西林县**镇**村**屯家中藏有射钉枪一支,于2020年1月31日10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韦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袁平秀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5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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