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某甲非法制造枪支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西林县,公民身份号码451030200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5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某甲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西林县**镇**村**屯家中藏有射钉枪一支,于2020年1月31日10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韦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袁平秀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5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