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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某甲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韦某甲在桂平市**镇**街附近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一名绰号“老五”的男子购买了一瓶美沙酮后存放在其桂平市**镇**街**号家中的冰箱内,直至2020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净重270克)。经鉴定,从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美沙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书证;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圆慧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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