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韦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广西防城港市,住广西防城港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韦某甲伙同韦某乙等人(均身份尚未查清)在广西东兴市班埃村码头处将一批无合法手续的卷烟装车并运到广西合浦县沙岗镇**村委会**队**号,在卸货时被合浦县烟草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缴获罐装红双喜牌卷烟1300条、桂P****3号牌五菱面包车1辆。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涉案卷烟总价值为16101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烟犯罪案件移送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黄某某、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运输无合法手续的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健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韦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全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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