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韦树昌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67号

被告人韦树昌,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8********,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4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树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韦树昌途经本市**镇**村**市场,见被害人蓝某某的VIVO牌X27PRO型手机(价值2698元)放于外套口袋, 遂扒走手机并销赃。

2.2019年12月26日8时许,被告人韦树昌途经至本市**镇**村**市场,见被害人廖某某身旁的手推车口袋放着一部华为牌荣耀20S型手机(价值1260元),遂扒走手机并销赃。

3.2019年12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韦树昌途经本市**镇**村**卖菜区,见被害人詹某某的OPPO牌R17型手机(价值2379.15元)放于外套口袋, 遂扒走手机并销赃。

2020年1月1日22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广东省**市**区**街**号**房将韦树昌抓获。韦树昌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破案后,被盗手机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蓝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树昌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树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树昌无视国法,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树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练婷

2020年4月14

附:

1.被告人韦树昌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