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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江勇盗窃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393号

被告人韦江勇,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93********,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街道**社区。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3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江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韦江勇去到博罗县**街道**大道**号楼梯间,发现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停放在该处,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该辆摩托车盗走。破案后,上述赃物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辨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江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江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妮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韦江勇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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