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100号
被告人韦浪,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浪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9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8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于同年10月16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韦浪在唐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名称为渝中区子琳服装销售经营部、沙坪坝区丘风化妆品经营部和两江新区违逆旅化妆品经营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建设银行办理了对公账户。被告人韦浪以每套1500元的价格将办理的3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私人章等工商资料以及对公账户、U盾、银行密码等账户资料出售给唐道军、刘欢,共计获利4500元。被告人韦浪于2020年6月14日在沙坪坝区陈家桥睿赛网吧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营业执照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唐某某、肖某某、雷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王超强的证言;
3.被告人韦浪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韦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浪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韦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告人韦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俊斌
检察官助理:秦圣卓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韦浪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162241393);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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