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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清茂诈骗、招摇撞骗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145号

被告人韦清茂,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84********,汉族,初中文化, 无业,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清茂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4月以来,被告人韦清茂以诈骗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建立虚假恋爱关系等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0229.8元。具体诈骗行为如下:

 2019年3、4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韦清茂通过 “火山小视频”软件认识了被害人佟某某,通过虚构身份、家庭情况等方式取得对方信任并建立网络恋爱关系。后韦清茂通过编造自己生病、遭遇车祸、遭抓捕控制等理由,并冒充医生、警察、战友、家人等身份给被害人打电话、发布虚假住院视频等,骗取佟淑云人民币36371元。

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韦清茂通过类似的方式诈骗赵某某人民币36130元,以及诈骗赵某某为其花费2299元购买手机一部,共诈骗赵雨人民币38429元。

2020年8月,被告人韦清茂通过类似的方式诈骗唐某某人民币500元。

2020年9月,被告人韦清茂通过类似的方式诈骗曹某某人民币300元,诈骗游某某人民币400元,诈骗邹某某人民币2480元。

2020年10月,被告人韦清茂通过类似的方式诈骗梁某某人民币649.8元。

2020年8月至9月,被告人韦清茂在冯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冒充冯某某身份的方式诈骗李某某人民币1100元。

2017年3月左右至2020年11月,韦清茂假冒重庆市南岸区公安分局民警与冯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利用其冒充的警察身份对冯润芹进行精神控制以长期保持男女朋友关系。

2020年11月10日,因佟某某报案,民警联系韦清茂让其到大坪派出所解决二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其到了派出所后被民警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账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佟某某、赵某某、邹某某、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韦清茂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清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韦清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清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判决前一人犯数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斌

2021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韦清茂现被羁押在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证据材料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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