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镇**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7时45分至17时45分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吉利工业园B区佛山市富惟汽配有限公司门口,拉开车门进入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的粤E58****号牌小汽车内盗走两个钱包,其中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0元、多张银行卡和一张居住证。
2019年11月20日8时30分至17时30分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城陶南路22座亿方国际门口停车场,拉开车门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华停放在此的粤E61****号牌小汽车内盗走一个钱包,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和证件、银行卡等物品。
2019年11月20日14时54分至15时47分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城陶博四路陶品馆正前方的篮球场,拉开车门进入被害人张某甲涛停放在此的粤FAW****号牌小汽车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和证件、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韦某某将现金拿走,将其它物品丢弃在南庄镇西樵大桥龙津村旁的一个垃圾场。
2019年11月20日18时20分至20时10分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城砖多多展厅外的停车位,拉开车门进入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的粤ESW****号牌小汽车内,盗走一个黑色背包,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00元、一台苹果6S PLUS手机和证件、银行卡等物品。得手后,韦某某将包内现金和手机拿走,将其它物品丢弃在南庄镇西樵大桥龙津村旁的一个垃圾场。
2019年11月25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二马路路段抓获被告人韦某某,并当场在韦某某身上缴获被害人彭某某的手机和现金人民币493.5元。后韦某某带民警到南庄镇醒群村罗村斗车五金厂宿舍查获被害人梁某某的居住证和银行卡,到南庄镇西樵大桥龙津村旁的垃圾场查获被害人彭某某、张某甲涛被盗的包、银行卡、证件等物品,到南庄镇龙津东路圣柏龙企业门前花丛中查获被害人黎某某华被盗的钱包和证件、银行卡等物品。
破案后,部分缴获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74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凌惠
2020年3月26日
附:
1. 被告人韦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 卷宗二册、光盘二张某乙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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