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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福贤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刑诉〔2020〕Z157号

被告人韦福贤,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宾阳县,身份证号码4521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福贤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福贤、王沛(另案处理)在没有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受郑锡坚、陈焕洽(均另案处理)委托制作假冒洋酒,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韦福贤、王沛租赁广东省东莞市**城**号别墅作为灌装、包装假冒洋酒窝点,于2018年年初雇佣王某甲、凌某某、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在上述窝点内灌装、包装**、**等多种假冒洋酒。被告人韦福贤另外租赁广东省东莞市**涌口**豪庭**期**号作为仓库,于2018年5月初雇佣林某某、王某丙(均另案处理)接收通过快递方式寄到的**、**等多种洋酒酒瓶后运到上述仓库,林某某、王某丙在上述仓库挑选完好的洋酒酒瓶运到东莞市**城**号别墅给王某甲、凌某某、王某乙用于灌装假冒洋酒,后由王某甲、林某某、王某丙将制作好的假冒洋酒运给郑锡坚、陈焕洽,由郑锡坚、陈焕洽等人通过深圳市**有限公司对外销售。

2018年8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东莞市**涌口**豪庭**期**号缴获**酒盒、正面贴纸、**酒盖贴纸等物品一批,在东莞市**城**号别墅缴获700ml**3瓶、700ml**5瓶、700ml**1瓶、700ml**1瓶、700ml**3瓶、700ml**9瓶、700ml**1瓶、700ml**2瓶、**标签、**证书外皮等物品一批。经统计,上述缴获制作的假冒洋酒价值人民币79070.19元。被告人韦福贤、王某甲等人于2018年6月28日至同年8月11日期间,合计制作假冒的700ML**618支、700ML**45支、700ML**954支、700ML**50支,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7427714.13元。

计被告人韦福贤于2018年6月28日至同年8月13日案发期间,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合计人民币7506784.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福贤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郑锡坚、林葵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福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健民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韦福贤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2册随送;

3、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财物提供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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