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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笑荣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韦笑荣,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11981********,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号之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笑荣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韦笑荣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阳光100看到被害人翁某某外套口袋有一部手机,便尾随翁某某数十米至一炝肉店附近,扒窃走被害人翁某某外套右侧口袋里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20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863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韦笑荣在福州市长乐国际机场出站口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笑荣的供述;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一部华为牌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笑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笑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6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笑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玲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韦笑荣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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