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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素祥、唐明丽等10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_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州检四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韦素祥,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0********,布依族,文盲,无业,云南省马关县人,住马关县小坝新区****室。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7年3月2日被马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07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文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2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明丽,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云南省西畴县人,住文山市城投春天小区**栋**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文建,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城投春天**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月14日被开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于200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家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9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西畴县人,住文山市梧桐上河居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华茂,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西畴县人,住西畴县西洒镇塘房街**号旁。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志丽,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5********,彝族,高中文化,无业,云南省西畴县人,住文山市梧桐上河居**幢**单元**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选菊,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西畴县人,住西畴县西洒镇上寨廉租房**期**栋**室。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云发,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云南省西畴县人,住西畴县西洒镇北回居委会塘房街**号。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1月13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昌辉,绰号“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西畴县人,住西畴县环城南路电力公司宿舍区隔壁。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金光,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云南省弥勒市人,住文山市华宇印象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1996年7月29日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0年1月27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16日被弥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6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天保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保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素祥、唐明丽、韦文建、刘家威、李华茂、罗志丽、刘选菊、王云发、何昌辉、杨金光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3日重新受理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蒋昌义(另案处理)从印尼购买一批燕窝运至越南,并找到越南代理商“阿龙”负责将燕窝走私入境,“阿龙”通过越南代理商阮秋玄联系到被告人韦素祥。后韦素祥和“阿龙”商定,由韦素祥交40万元人民币的过货保证金,阮秋玄负责将燕窝运至麻栗坡县猛硐乡中越238号界越南一侧,韦素祥负责从中越238号界偷运入境后运至文山,并按照货物内包装上的收货人、收货地址等信息通过快递寄送出去,每趟给1万元人民币过货费。韦素祥随即邀约被告人唐明丽一起做,并向罗志丽借款40万元人民币,拿给阮秋玄做过货保证金。后唐明丽喊来被告人韦文建、刘家威开车拉运燕窝,喊来被告人李华茂望风。2019年6月10日至6月19日期间,韦素祥、唐明丽、韦文建、刘家威、李华茂共四次从麻栗坡县猛硐乡中越238号界走私燕窝入境并运至文山,部分货物按照约定通过快递寄送出去,“阿龙”支付4万元保货费给韦素祥。因40万元保证金一直未退还,韦素祥、唐明丽扣留了部分燕窝未按约定寄出,后“阿龙”联系蒋昌义亲自到文山提货。2019年6月19日,蒋昌义驾车到文山找到韦素祥和唐明丽提货,阮秋玄在确定蒋昌义顺利提货后,将40万元保证金转到唐明丽提供的韦文建账户,后蒋昌义将燕窝通过快递寄往昆明。2019年7月10日,民警在蒋昌义位于昆明市新螺蛳湾三期19区2031号店铺内查获涉案燕窝201.6千克。经取样鉴定,查获的涉案燕窝为真品燕窝,价值141.12万元;经天保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58.212万元。

2、2019年6月,被告人韦素祥经越南代理商阮秋玄介绍认识广西“四哥”,“四哥”提出有一批白酒需从越南走私入境。后韦素祥和“四哥”商定,由韦素祥交60万元人民币的过货保证金,阮秋玄负责将白酒运至麻栗坡县猛硐乡中越238号界越南一侧,韦素祥负责从中越238号界偷运入境后运至文山,“四哥”安排人在文山接货外运,每趟给1.4万元人民币过货费,运输车辆和对讲机等由“四哥”提供。韦素祥随即邀约被告人唐明丽、韦文建、罗志丽、王云发、刘选菊一起做,后由韦素祥出资15万元、唐明丽和韦文建出资15万元、罗志丽和王云发出资16万元、刘选菊出资16万元,共62万元作为保证金。“四哥”提出需要身份证落户几辆车用于拉货,唐明丽让王云发联系驾驶员并找身份证,后王云发联系到被告人何昌辉、杨金光、王坤(已死亡)拉货,并向杨金光借了身份证拿去办理车辆落户手续。2019年6月28日,韦素祥、唐明丽将60万元保证金和杨金光的身份证交给“四哥”派来的“阿豪”和“小胖”,后到罗志丽家中跟驾驶员商谈,韦素祥告知驾驶员拉一趟给500元,敢做的就下去装货地点看路,不敢做的也不准出去乱讲。后韦素祥、唐明丽、韦文建、刘家威、何昌辉、王坤等人就到麻栗坡县猛硐乡中越238号界看路。2019年7月1日,唐明丽让王云发驾车拉韦文建、刘家威、何昌辉、王坤前往弥勒市车管所接车,“小胖”将“四哥”提供的四辆车过户在杨金光名下。接到车后王云发、韦文建等人驾车返回文山,杨金光搭乘何昌辉驾驶的车辆一起返回,途中由杨金光联系文山的修理厂将四辆车的后排座位拆除后前往中越238号界装货。唐明丽驾车拉韦素祥前往猛硐附近望风,被告人李华茂驾车拉罗志丽、刘选菊到猛硐附近望风。刘家威、韦文建、何昌辉和杨金光驾驶的三辆车到达中越238号界后,由越南工人将货物装车,装好货返回时在猛硐乡距中越238号界碑约4公里处的边境巡逻道上被民警查获。从刘家威驾驶的云GBN160车上查获“48度青花30汾酒”48件,韦文建驾驶的云GBN156车上查获“48度青花30汾酒”47件,何昌辉和杨金光驾驶的云GBN157车上查获“48度青花30汾酒”45件、“42度金奖20汾酒”5件。经取样鉴定,查获的白酒系真品汾酒,价值46.2万元;经天保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额14.63246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燕窝、汾酒等;2.书证:户口证明、快递单等;3.证人谢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称量、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素祥、唐明丽、韦文建、刘家威、李华茂违反海关监管,在非设关通道走私燕窝201.6千克、走私汾酒145件,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72.844466万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被告人罗志丽、刘选菊、王云发、何昌辉、杨金光违反海关监管,在非设关通道走私汾酒145件,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4.632466万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十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磊

                        2020年4月16日

附:1.卷宗25册、证据目录1份、光盘89张随案移送;

2.被告人唐明丽、罗志丽、刘选菊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3.被告人韦素祥、韦文建、王云发、何昌辉、杨金光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

4.被告人刘家威(13368767885)、李华茂(15906979451)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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