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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荣安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 本)

新检一部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韦荣安,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404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巷**号。2014年9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六日,同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判决未执行),2016年6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7年12月1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荣安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韦荣安伙同陈某某(已死亡)于2017年11月7日下午驾驶粤C*****号牌小汽车从珠海**镇到新会**镇,通过陈祖亮(已判刑)向一名江门男子购买冰毒,后被告人韦荣安驾驶上述小汽车行驶至江门市**高速收费站入口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该车副驾驶车兜处缴获白色晶体21包(净重42克)、白色固体5包(净重2.2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固体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韦荣安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陈某某、陈祖亮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荣安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荣安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荣安因犯贩卖、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惠兰

2020年7月20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注:

1、被告人韦荣安现居住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三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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