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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韦荣昌、韦元贵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1566号

被告人韦荣昌,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8********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3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18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韦元贵,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8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东兰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荣昌、韦元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先后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韦荣昌伙同“阿超”(音,另案处理)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道**号**家园**号楼**梯,以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家园**号楼**梯**房的住宅实施盗窃,窃得金项链(带金吊坠)一条、金戒指三枚。经鉴定,上述现场阳台鱼缸上的斑迹中检出的STR分型与韦荣昌的STR分型相同。上述被盗物品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2.鉴定意见:DNA检验报告1份;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1份;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韦荣昌对案发现场的指认。

4.被告人韦荣昌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8月22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韦荣昌伙同“阿超”去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大道**号**家园**号楼**梯,以攀爬阳台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家园**号楼**梯**房的住宅实施盗窃。被告人韦荣昌与“阿超”撬开卧室内的绿色保险柜,从中窃得现金5000余元;窃得钻石铂金男式女式戒指各一个、K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个。上述被盗物品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标的明显表1份;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韦荣昌对案发现场的指认。

4.被告人韦荣昌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9月2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韦荣昌伙同“阿超”去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山庄**号三层别墅房,以撬开一楼卫生间窗户、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的别墅实施盗窃。被告人韦荣昌与阿超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窃得金吊坠、金戒指、钻石戒指等首饰一批。经鉴定,现场防盗网擦拭子检材19个STR分型与韦荣昌的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15*1024。上述被盗物品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2.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书1份;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韦荣昌对案发现场的指认。

4.被告人韦荣昌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10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韦荣昌、韦元贵与同案人“阿超”携带鸭舌帽、白色手套、背包等作案工具,搭乘同案人韦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一辆无牌丰田汽车去到花都区狮岭镇桃花源桃花岭路别墅附近。韦某某将车停在附近并在车内等候接应,被告人韦荣昌与“阿超”去到被害人潘某某位于花都区狮岭镇**路**号**栋别墅,以撬防盗网、撬锁、攀爬等方式进入上述别墅内实施盗窃,被告人韦元贵负责在上述别墅外围“看风”。被告人韦荣昌与“阿超”在上述别墅二楼主卧室的衣柜和床头柜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1000余元;窃得铂金项链、紫金项链、钻戒等首饰一批;窃得浪琴手表、尚纬莎瑞士手表各一块;窃得纪念金币、纪念钞一批。窃后,被告人韦荣昌、韦元贵与“阿超”搭乘韦某某驾驶的前述汽车逃离现场。经鉴定,从上述别墅一楼餐厅门内侧把手擦拭子检出的STR分型与韦荣昌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20*1025。经价格认定,被害人潘某某被盗的2015版普制熊猫金币一套,总价格16669元;2014版普制熊猫金币一套,总价格16669元;2013金猫大全一套,总价格23500元;2012金猫大全一套,总价格24200元;第五套05版大全全同号整封两冠纪念钞一套,总价格23000元;壹角千张福袋(80)纪念钞一套,总价格450元;贰角千张福袋(80)纪念钞一套,总价格8000元;第五套大全套(6同)纪念钞一套,总价格1380元(合计人民币113868元)。被盗的其余物品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潘某某的陈述。

2.物证:案发现场提取擦拭子。

3.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害人潘某某提供的被盗物品购买单据等。

4.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书1份;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韦荣昌与被告人韦元贵的相互辨认笔录;同案人韦某某对被告人韦荣昌、韦元贵的辨认;被告人韦荣昌、韦元贵对案发现场的指认。

6.被告人韦荣昌、韦元贵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11月1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韦荣昌伙同“阿超”、“阿宇”(音,另案处理)去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小区**栋**单元。被告人韦荣昌与“阿超”以撬窗、撬锁、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甘某某位于**小区**栋**单元**房实施盗窃,“阿宇”在楼下“看风”。被告人韦荣昌与“阿超”在被害人甘某某的三楼主卧室衣柜内的保险柜内,窃得现金23000余元;窃得钻石项链、红宝石钻戒、钻石耳坠、铂金耳环等首饰一批。在四楼卧室的床头柜内窃得百达翡丽白金男式手表一块。经鉴定,送检的**小区**室东南卧室阳台西侧窗户框下缘手印擦痕1中检出的STR分型,与韦荣昌的血样在D8S1179等19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为1.46*1024。被盗物品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物证:案发现场提取擦拭子。

4.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书1份。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韦荣昌对案发现场的指认。

6.被告人韦荣昌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韦荣昌伙同“阿超”去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山庄**栋,以撬防盗网、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的住宅实施盗窃,未窃得款物,遂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现场阳台鱼缸上的斑迹中检出的STR分型与韦荣昌的STR分型相同。上述被盗物品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韦荣昌对案发现场的指认。

3.被告人韦荣昌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韦荣昌伙同“阿超”去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路**号**栋,以撬窗、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左某某的住宅实施盗窃。被告人韦荣昌与阿超撬开保险柜,窃得金吊坠、银手镯、普洱茶饼、纪念币等物。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现场保险箱上提取的可疑脱落细胞的STR分型与韦荣昌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11*1021。上述被盗物品因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价格认定。

2018年11月13日下午5时许,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民警联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公安局警力,在东兰县五峰路一饭店内抓获被告人韦荣昌、韦元贵及同案人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

2.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书1份;价格认定结论书1份。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韦荣昌对案发现场的指认。

4.被告人韦荣昌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荣昌、韦元贵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中被告人韦荣昌多次盗窃,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荣昌、韦元贵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元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9年823

附:

1.被告人韦荣昌、韦元贵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被告人韦荣昌的赃款9000元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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